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宿金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9
浏览量:712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原告王某某系被告单位职工,双方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和奖金1000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向法庭提供不同的合同。在原告提供的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中,原告的工资1800元中数字8有涂改痕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而被告提供的该合同为合同原件,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原告的工资数额为1000元,因此本院向原告释明其应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工资数额1800元中数字8没有进行涂改,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故原告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由于原告在该期间领取的工资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由宿金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宿金丽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