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佳京律师亲办案例
宋某某抢劫案
来源:佘佳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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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未成年。2011年12月被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2011年12月,被告宋某某与何某某、吴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三十一中旁的巷道内向一名在校中学生索要钱财未果,后将受害人打成轻伤;2011年12月,被告宋某某与何某某、吴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苏凤村一巷道内,将受害人(一学生)手机抢走,价值500元;2011年12月,被告宋某某与何某某、吴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苏凤村清晨学校附近,以强行搜身的方式抢走受害人(二学生)的人民币16元。公诉人在考虑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前提下,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9月,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接受官渡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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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佘佳京
  • 执业律所:
    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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