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黄某离婚案(生理缺陷导致离婚)
来源:黎大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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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3月结婚。因黄患有先天性性功能发育不全,无性生活能力和生育能力。据欧某陈述,她在与黄结婚后的数年中,因自己缺乏性知识和过去没有性生活的亲身体验,一直把黄的生理缺陷视为正常。因婚后数年未怀孕,双方先后到上海市妇幼保健医院和长沙、武汉等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上诉人得知黄无生育能力,但仍未懂得性生活的基本常识,以致没有对黄的性功能产生疑问。夫妻经协商于1988年6月在湖南医科大学研究所进行人工授精,未获得成功。后又于同年7月10日再次在该所进行人工授精,才获得成功,于1989年4月10日分娩一男孩,取名黄芳。 1990年9月,欧某参加本厂组织的在青岛进行的疗养活动,与同厂工人周某某相识,周了解一些严家的情况,对严有同情感。疗养结束回厂后,双方有过正常往来。1990年12月18日晚,周某某以送严下晚班为由送严至家中后,与严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至此,严方得知其夫黄某实际上无性功能,思想上对黄产生怨恨和不满。后严又到周家中与其发生过两性关系。黄得知后,对严进行了责备。严由于对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有了新的认识,认为自己与黄结婚是受了骗,白白浪费了青春,声称要过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1年春节期间,严将黄芳秘密转移至其娘家抚养,并经常变更小孩的居住地点,为离婚和控制小孩的抚养权作准备。同年2月26日,欧某向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小孩黄芳。 又查明:欧某于1986年9月在巴陵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过左侧卵巢切除手术,所生男婴黄芳系剖腹产。 欧某与黄某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160立升白云牌电冰箱一台、热水器二个,地毯10平方米,吸尘器一个,自行车一辆、电扇二台及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另有共同存款人民币1515元,国库券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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