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律师亲办案例
六门彩炮放四门,违约老板担责
来源:王爱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量:655
2008年7月,小玉玉的邻居叔叔要结婚了。新郎官是一个现役军人,新娘子很漂亮,小玉玉见过几次,很喜欢这个阿姨。

7月14日是小两口的大喜之日。中午,亲朋好友都聚集到金开元肥牛城参加婚宴。因新人事先请来了婚庆公司参与设计和主持,场面很是热闹。

一对新人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协议包括婚礼主持、彩门、彩炮、摄像、照相等项目。其中,双方约定了六门彩炮,在新人到达酒店下车时鸣放,制造一个热闹又浪漫的现场气氛。

11点半左右,婚礼车队到达了酒店门口,鞭炮齐鸣,彩炮也随之鸣响,鲜花和彩纸花包绕在新人周围,新人和亲友们喜气洋洋地进入酒店,婚庆公司对婚礼过程进行了摄像。

谁也不知道,婚庆公司只鸣放了四门彩炮,剩下两门未放,这种不守约的行为埋下了事故隐患。

12点,婚宴开始,所有人员均转移到了店内。

婚庆公司的主持人在酒店大堂内主持了婚宴。婚宴快要结束时,有几个小客人跑出了酒店,包括小玉玉。他们在酒店门口捡拾散落的彩纸。这时,客人们也陆续开始离开酒店。

下午1时20分左右,小玉玉捡拾彩纸的附近,突然有一门礼炮鸣响了,将她炸伤。新郎的姐姐刚好出来送客人,看到了捂着脸往酒店内跑的小玉玉。小玉玉哭喊着,鲜血从指缝里流出来。新郎的姐姐吓坏了,以为是孩子不小心磕破了鼻子,就带她去冲洗。其他孩子也追过来了,说是彩炮响了,炸伤了小玉玉。见到孩子伤得严重,新郎的姐姐赶紧找来了玉玉的父母和承办婚礼的婚庆公司老板。大家一看都着急了,立即用接送客人的车把玉玉送到了医院。陪同的有孩子的父母、新人的亲属、婚庆公司的老板娘等人。

汽车直接到了医院急诊室,医生诊断孩子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内直肌损伤、右眼球挫伤。大夫说只差一点点就可能造成眼球的破裂,现在只是挫伤了眼球,虽然视力临时会受到影响,但没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住院9天以后,小玉玉的伤好点了,眼睛周围也消肿了。大夫说出院后随时来复查就可以,孩子可以出院上学了。住院期间总共花了3000多块钱,是孩子的父母付的。婚庆公司的老板到医院看望了玉玉一次,也承认有一门彩炮没响,但他认为彩炮不应该自己响,当时不知道出了什么故障。

在小玉玉住院期间,两位新人也到医院看望,随后,新郎回到了部队。新人的家人在事后知道订的六门彩炮却只响了五门,他们很是气愤,一是觉得不吉利,二是觉得伤了孩子很过意不去。

小玉玉出院以后,新郎的家人陪同其的父母一起来到婚庆公司,要求婚庆公司老板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初,婚庆公司老板承认孩子的伤是彩炮打的,但认为孩子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了部分赔偿,自己只须赔偿剩余的医疗费就可以了,总数不超过1000元。玉玉的父母不同意,认为孩子的保险归保险,是另外一回事。并且婚庆公司的彩炮不知道是否合格,是婚庆公司为了节省费用才违约的,如果六门炮全响了就不会出现炸伤孩子的事情;婚庆公司应该坦诚地承认错误,给予全部赔偿。

经过商议,新人的亲属和孩子的父母只要求婚庆公司承认错误并赔偿3000块钱就可以调解此事。两天后,婚庆公司回话只同意赔偿1000元。

由于事情很有新闻价值,并且婚庆公司老板蛮横的态度很令人气愤,孩子的父母拨打了当地电视台的新闻热线,电视台对双方进行了采访,并在当天晚上播出了这个新闻。

此后,双方一直不能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转眼到了2008年国庆节前,小玉玉的父母找到了律师,要求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婚庆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准备了相关证据以后,律师前往婚庆公司跟老板进行协调,但该经营者说已经聘请了律师,请到法庭上沟通吧。无奈,律师写好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过鉴定,小玉玉的伤害构成了十级伤残。鉴定书送达后,被告并没有针对伤残鉴定提出任何异议。

随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

法庭再次通知于2009年4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

如期开庭了。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当时不是鸣放了五门彩炮,是鸣放了四门,剩下的两门想等待婚宴结束的时候营造气氛用,不存在故意违约。彩纸桶不可能爆炸,彩炮打出的彩纸是朝天的,炮筒有1.2米高,不可能伤到原告。另外,彩纸炮不具有任何爆炸性的炸药,不会出现原告的伤情。据证人称,也曾认为孩子是被玻璃转门碰伤了鼻子的。所以,孩子的伤情与彩炮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而原告认为,作为经营者的两被告,应该诚实守信,若六门彩炮全鸣放完毕就不会发生本案。退一步说,即使可以留下两门彩炮,经营者也应该设专人看守并警示,以防意外,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并且,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彩炮的合格证明以及相关安全方面的说明。所以,被告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造成了原告的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新婚夫妇与被告婚庆公司签订了协议,由被告办理婚礼仪式,其中约定了六门彩炮。婚礼当日11时多,在举行婚礼的时候,被告只放了四门,有两门未放,该六门彩炮摆放在酒店门前。下午1时20分左右,原告在离彩炮很近的地方捡拾彩纸受伤,被告与原告家人一起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内直肌损伤、右眼球挫伤。在本次伤害中,原告共发生各种损失三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夫妇系婚庆公司的经营者,该婚庆公司是个体工商户。在履行婚庆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只鸣放了四门彩炮,尚有两门未放,却无人管理,亦未明示,致使原告在捡拾彩纸时受伤,被告夫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80%)。原告系未成年人,在该危险处玩耍时受伤,其法定监护人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7993.30元。



作者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王爱民 138533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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