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辉律师亲办案例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曹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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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由何某做为保证人。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于2010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但未约定利息及何某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求偿还借款,但张某一直没有偿还。于是2011年10月15日李某将张某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并由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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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明辉
  • 执业律所: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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