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秀伟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
来源:倪秀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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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筒介  2010年8月18日,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贷款年利率为5.814%,期满后由被告公司还本付息。建设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及时回收,要求公司提供房地产作为抵押。公司表示同意,并提出以价值30万余元的仓库用房作为贷款抵押。双方在签订了20万元的贷款合同之后,又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对仓库用房享有权处分,若被告到期不能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时,原告建设银行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将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设银行没有要求被告公司提供任何有关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双方也未向任何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12日,被告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面临破产,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告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仓库用房出售给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张某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并于合同签订后的第10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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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倪秀伟
  • 执业律所: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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