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解约引歧义,职工终获经济赔偿
作者:梅正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1-14 21:31 浏览量:627
周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 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要她看完后签字。周某马马虎虎看了两眼就签了字。 第二天,周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未获支持后,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