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崔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1-14 15:47 浏览量:1453
2009年4月24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鲁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山路路口北侧约150米处时,适逢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故致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52,466.69元、误工费23,13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交通费694元、鉴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56,306.69元,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46,892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