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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李某主张继续履行得准)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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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肇庆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购买肇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房屋,购房款总额为396792;李某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首期款119792元,剩余277000元由李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开发商应在2006年7月31日前向李某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由于李某没有能力承担首付款,于是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首付款分期支付,李某向开发商当日支付第一期10000元,开发商开出一张虚假收据称收到首付款119792元用于骗取银行贷款,第二期首付款109792元李某应在2005年12月30日付清。李某于2005年12月28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李某并未能按照约定在2005年12月30日付清第二期首付款109792元,开发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工程至今2010年10月才竣工验收,但一直没有通知李某收房。由于李某未能按期支付第二期首付款,且房价已比签订合同时涨幅超过100%。于是,肇庆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0月提起诉讼: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李某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李某找到本律师,表示愿意马上向开发商支付拖欠的房款及违约金,但不愿意解除合同,且违约金过高。本律师收案后,经过了解调查,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楼的违约金8347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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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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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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