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福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的有关问题
来源:赵庆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6
浏览量:1485
案例一:甲、乙两个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妹,甲是姐姐,乙是弟弟,丙是他们的父亲,在甲两岁时生母死亡,当时丙与甲的生母没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一年后父亲丙与丁结婚,生了乙。甲、乙成家后均另住,丙与丁有住房一套,夫妻独住。由于丙丁两人年老多病,生活自理非常困难,丙丁就要求甲乙两个人按月轮流照顾,每当轮到甲照顾老人,甲总是能按时细心的照顾老人,即使不到自己照顾老人的时候,也常去看望父亲和继母,可以说甲是一个很孝顺的女儿。而乙就不行了,每当轮到乙照顾他的父母,一个月的时间能有半个月的时间照顾老人就不错了,对乙的这种行为,丙没有太多的怨言,而乙的母亲非常生儿子的气,说亲生的儿子还不如不是亲生的女儿。后来丙因病去世。丙去世后,丁还是有甲乙两个人轮流照顾。在丙去世时,丙、丁除了一套住房外,没有其他的财产。在丙去世半年后,乙拿出丙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上写明其与丁所有的房屋一套由乙继承,乙据此要求将丙名下归丙丁共有的房产过户到乙的名下。乙拿出遗嘱以后,甲和丁都非常生气,都认为丙的做法太荒唐,特别是丁,她认为自己还健在,老伴儿不和自己商量就把房子给儿子了,做的太过分了。因此甲和丁都认为丙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据此乙和甲、丁产生了纠纷,最后甲和丁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丙所立遗嘱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关于该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在 这个事件中,这个遗嘱确实是丙生前亲笔书写的,对此甲和丁都认可,三个人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关于丙的行为能力和丙立遗嘱的形式都是合法的,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就出在他所立遗嘱处分的那套与他老伴儿共有的房子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只限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是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不能直接由继人继承的,而是应当先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才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时同样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同样要求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遗嘱中同样不能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在遗嘱中所处分属于共有人的部分是无效的。本案中,丙在遗嘱中就在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丁的那部分,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丙与丁共有的那套房屋,有一半的产权是归丁所有的。
该案件最后法院认定,丙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就是丙处分属于丁的那半套房产无效,由于乙和丁都只有该套房屋的半套产权,双方又不想共有,最后通过法院调解,房屋归丁所有,丁和乙将房屋估价,丁将房屋的一半的价款支付给乙。这个案子到这里就花了一个句号。可能有的人要问,甲作为丙的女儿,与乙和丁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什么甲没有分得丙的遗产哪。其实在这个案件中,甲和丁都没有继承丙的遗产,丁得到的那半套房屋的产权本来就是他自己的。关于甲和丁为什么不能分得丙的遗产问题,就牵涉到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问题,遗嘱继承和法定继 承相比有优先权,只有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中,丙既然对他的财产订立了遗嘱,那么就只能按照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来继承。

问题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 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一是公证遗嘱,二是自书遗嘱,三是代书遗嘱,四是录音遗嘱,五是口头遗嘱,

问题二,这些形式的遗嘱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三,哪些形式的遗嘱才合法有效
符合上面讲的五种形式的遗嘱一般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二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三立遗嘱是他个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例二:张老太丈夫早亡,留下两儿一女,长子A,次子B,女儿C。张老太有房屋两套,自住一套,A住一套,B、C成家后另住。由于长子A不孝,所以张老太在重病弥留之际曾要求邻居王某代其立遗嘱一份,决定死后将长子A居住的房屋有女儿C继承,自住的房屋由次子B继承,当时B、C均在场,王某、B、C及张老太均在遗嘱上签字。张老太死后,B、C拿出由王某代书的遗嘱,要求继承张老太的房产,A不同意,最后A起诉到法院,认为由王某代书的遗嘱无效,要求安法定继承继承张老太的房产。最后法院认定由王某代书的遗嘱无效,A、B、C三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张老太的房产。法院认定张老太的遗嘱无效的理由是,该遗嘱的形式不合法,B、C两个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关于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身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 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B、C两人同为继承人,所以他们不能作为张老太立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又由于当时王某代张老太代书遗嘱时,除B、C两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场,导致了张老太代书遗嘱的无效。

问题:代书遗嘱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代书遗嘱要求除遗嘱人外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有专门的规定,三类人不能做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案例三:李某与妻子生有二子,李大和李二,李某妻子去世时,家里贫穷,没有值钱的东西。后李某建了五间瓦房,并在自留地上种有槐树五十棵,98年,李某得了一场重病,当时李某的病情非常严重,经过医院紧急抢救,李某才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医院的医生说李某并没有真正脱离生命危险,病情随时可能反复,李某看到自己病情严重,为了将来自己的两个儿子不为自己的财产产生争执,产生矛盾,所以李某就当着两个儿子,及两个儿子舅舅的面,口头立了遗嘱,说自己死了后,房子给大儿子,五十棵槐树给二儿子。之后李某的病一天天见好,后李某病愈出院,李某出院以后就再也没有提过房子和槐树有谁继承的事。直到2000年李某去世,再也没有提过给两个儿子分财产的事。李某去世后,李大要求按照李某在98年重病住院时说的分割遗产,李二不同意,后来李二起诉到法院,认为李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李某的遗产。最终法院认定李某98年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李大、李二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为什么认定李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呢,理由是:遗嘱人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李某出院身体恢复健康,在其去世前两年的时间完全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但却没有立,因此说李某先前在重病中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遗嘱人只有在重伤、重病等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去世,那么他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转危为安,有条件立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情况下,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里的见证人也适用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案例四:老张中年丧妻,当时家里一贫如洗,还要照顾甲乙丙三个儿子,生活非常艰苦,靠自己开的一个小饭店度日,后来老张小饭店越来越红火,老张给儿子们都成了家,自己又买了一套房子。随着老张年龄变老,老张就把小饭店转让给了别人,回家养老。老张由于回家后没有了收入来源,三个儿媳妇开始给老张白眼,看到这种情况,老张就对几个儿子说,谁给他养老他就把房子给谁,开始时大儿子甲让老张跟他过,老张跟甲生活了1年多后,老张看甲还不错,就写了一份遗嘱,准备自己死后把房子让甲继承;但老张给甲写过遗嘱以后,甲的媳妇就对老张不像以前那样好了。老张就离开了甲家,去和小儿子丙住,老张跟着丙生活了两年多,于是老张又给丙写了一份遗嘱,说自己死后把房子让丙继承,不久老张去世。老张去世后甲乙丙都要求继承老张的房子,最后三个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老张的房子,最后法院认定老张给甲写的遗嘱无效,给丙的遗嘱有效,本案不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房产有丙继承。

问题一:本案为什么老张先给甲写的遗嘱无效,而后给丙写的遗嘱有效
: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问题二:本案为什么不按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里面有个先后顺序,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既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以上内容由赵庆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庆福律师咨询。
赵庆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7好评数0
郑州市经三路金城国际广场B座13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庆福
  • 执业律所: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0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经三路金城国际广场B座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