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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支付遗属津贴案
来源: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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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支付遗属津贴案
员工非因工死亡
袁X系X公司员工。2007年3月17日晚,袁X下班后和同事到绵阳城区X歌舞厅玩耍时,被几个社会青年用刀刺中胸部当场死亡。

律师: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本律师接受袁X的父母、妻子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有关案情,全面、仔细地分析了有关证据,认为:袁X系X公司的职工,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袁X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依法应当享受遗属津贴等非因工死亡待遇。
之后,本律师又查找了国家、省市有关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规定以及许多类似的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遗属津贴
同年11月,本律师代理袁X的儿子(年仅2岁)和父母、妻子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袁X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金、一次性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料理丧事的亲属一次往返车船费等共计143975元。仲裁机构裁决X公司支付袁伟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390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金9100元, 一次性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444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X公司不服,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遗属津贴
游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遂判决:X公司向袁X遗属支付丧葬补助费256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金8960元,7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补贴13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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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东
  • 执业律所: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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