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偷5万,一审判三缓五
来源:蓝曼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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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波在佛山南海桂城街道平洲平东恒盛玉石器投标场内4号厅台处,利用他人未注意之机,窃取台面一块编号为H.8440.1的绿色玉石。经鉴定,被盗玉石价值人民币5万元。2012年4月8日,李某波在平东恒盛玉石器投标场内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期为四年半至六年之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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