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能否以已获事故赔偿而拒赔?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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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能否以已获事故赔偿而拒赔? ——以一起实际案例来分析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导读】 全民买车的高烧持续不褪,“马路杀手”有增无减,交通事故频发,可谓“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降”,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无论驾车抑或步行,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侵权人毫无疑问应该赔偿。但是,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很多单位习惯以“交通事故方已经给你赔偿,单位就不能再给你赔了,你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呀”,单位能否以已获事故赔偿而拒赔呢? 单位不能拒赔,你可以同时获得单位的工伤赔偿和肇事方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就是说,你可以获得双份的赔偿,你是否半信半疑呢? 有怀疑,没问题,用事实说话,用判决证明。 首席律师李建锋承办的王某某诉林某某、三门峡市某运输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就会解除你的所有疑问。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 代理律师:李建锋律师,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 被告:三门峡市某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湖民一初字第391号 2010年12月29日18时40分,案外人张伟驾驶的豫CSP122号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小交口村警示闪灯处时,与林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310国道北侧的豫M65917号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豫CSP122号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两货车驾驶人林某某和张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某某无责任。 王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出院后,为了向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赔,王某某按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鉴定为左胫骨骨折,伤残十级;右桡骨骨折,伤残十级;右髋臼、膝部损伤,伤残九级(一处九级,两处十级)。 【李建锋律师的索赔预案】 伤者王某某在出院前,就找到李建锋律师,咨询相关的交通事故索赔事宜。 经李建锋律师询问和取证,李建锋律师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性:伤者王某某是在乘坐自己单位的车辆外出送货期间发生事故的,王某某自己无责任。属于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且本人无责任,应该构成工伤。 这样就面临交通事故索赔策略的选择,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把单位和对方林某某一块起诉?方案二是单独起诉林某某,而将单位与王某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另案解决? 两个方案的区别是: 如果选择方案一:把单位和对方林某某一块起诉,只能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为案由,法院就判决就只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初步预计总的赔偿额大概在20万左右。 如果选择方案二:单独起诉林某某,而将单位与王某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另案解决,虽然面临要打两次官司。但可以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要求林某赔偿,考虑交强险的因素,初步预计大概能拿到17万左右的赔偿。同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来赔偿,初步预计大约也能赔偿到20万左右。初步预计合计为37万左右。 听取了李建锋律师的分析后,经两向对比,当事人经过和家人一再商量,最终同意按照李建锋律师的建议,分案起诉,先起诉肇事方林某某及保险公司,同时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要求单位做出工伤赔偿。 【诉讼情况】 王某某遂委托李建锋律师,把肇事方林某某、车主、保险公司,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2142.08元。庭审中,根据证据变化,增加诉讼请求为177160.51元。而没有把在事故中应该承担同等责任的单位司机和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为另行起诉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做好了诉讼准备。 当然,本案还存在农村户口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问题,王某某及其父母均为非农业人口,但生活在城镇。 李建锋律师都对这些问题,做了特殊的证据安排。 【一审情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林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某和案外人张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法院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支持了诉讼请求。确认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总损失为194686.7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林某某应按50%的责任承担。 最后,判决林某某、车主、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7343.35元。 【李建锋律师诉讼策略的落实】 按照李建锋律师制定的方案:单独起诉林某某,而将单位与王某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另案解决,虽然面临要打两次官司。但可以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要求林某赔偿,考虑交强险的因素,初步预计大概能拿到17万左右的赔偿。 法院的判决,接近16万,与李建锋律师的预计相差不远。说明李建锋律师的诉讼预案是真实可行的,得到了法院判决的确认。 工伤赔偿案件后续情况: 王某某按照李建锋律师的思路,申请做了工伤认定,也做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6级。王某某的单位不服,申请河南省劳动能力登记鉴定委员会复查,河南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经复查,维持了洛阳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6级的决定。 经估算,工伤赔偿的数额可以达到25万元左右。看来,李建锋律师的预计稍微有些保守了。 王某某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也快要有结果了。这样,王某某按照李建锋律师的方案二,大概可以拿到总额41万元的赔偿。比当事人原来自己的思路要多拿22万元的赔偿。【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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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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