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四人诉杜某等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廖和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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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7日,王某将某采石场转让给杜某、周某与陈某等三人,杜某代表受让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之后,杜某负责该采石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周某、陈某负责菜市场的其它方面工作。由于杜某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未对民工进行劳动安全的教育培训,在采石场上方险情未及时排除的情况下,让民工将碎石机推到上方险情没有排除的下方违章进行碎石作业。同年4月19日,上方浮石滚落将正在碎石作业的民工冉某当场压死,冉某之子被压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支付了冉某之子的医疗费1163.55元,并赔偿了死者冉某的丧葬费20000元,另支付了张某工钱200元。后因向杜某等三人索赔未果,张某等四人不得不将杜某等三人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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