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星律师亲办案例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来源:景东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7
浏览量:817
案件事实:

2007年6月13日王某、陈某双方约定,陈某承揽的位于南城区的广告制作项目转给胡某做。马某接受后,自己找地方、购买材料,按照陈某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2007年8月25日,马某制作完毕,之后直接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马某安装工具不够,向陈某借工具。陈某带人带工具赶到现场,并且帮助马某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马某摔伤;陈某及时将马某送至医院。后马某要求陈某赔偿,陈某不同意,故将陈某诉至法院。

调查经过:

接受马某委托后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马某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因为陈某为胡某提供了劳动工具,并且到现场指挥了安装,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的依据是提供过劳动工具”。关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发包人,一定要明确,你也对方的关系。法律规定,只有承揽关系,出现工伤才不承担责任。其他都要承担。所以,如果是承揽关系,我建议双方要有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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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景东星
  • 执业律所: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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