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刘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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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全身10余处骨折,经鉴定构成7处轻伤,并纠集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车辆,经鉴定财产损失5万余元,实际损失达10余万元。本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郝某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郝某亲属委托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谈判,达成被害人谅解。通过会见当事人及阅卷,根据案件证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郝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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