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星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
来源:王海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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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初,张某(买方)通过济南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与李某(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把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的一套面积为96.73平方米的房子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其余的楼款133万元为按揭支付。买方即张某应该在2010年4月14日前将预估首期款20万元支付到居间方指定银行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同时应该再2010年4月25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张某需补足首期款并完成监管手续(首期款多退少补)。买方或者卖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逾期履行在5日内,违约方应以该物业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要求违约方支付该物业成交总价款5%的违约金;买卖双方需在2010年5月10日前签署《济南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2010年4月9日买卖双方均与居间方签订了《风险告知书》,双方选择了建设银行为按揭贷款银行。 合同签订当日即2010年4月6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李某同日将红本房地产证交给居间方。2010年4月14日,因张某不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办理首期款监管,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承诺书:张某补交定金3万元,李某同意张某将办理首期款监管的时间延期到2010年4月21日前,如果张某过期不存入首期款,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或者取回放在居间方监管的红本房产证。张某当日向李某支付定金3万元。 2010年4月21日前,张某没有办理首期款监管;2010年4月25日前张某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2010年5月4日李某要求居间方退还房地产证原件。2010年5月5日,张某向李某邮寄送达律师函通知李某自接到律师函之日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李某收取的定金5万元,李某确认收到律师函。 因买卖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委托王律师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1、请求判决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2、请求李某退还定金5万元。 李某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 1、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2、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7500元,扣除定金5万元,张某还应支付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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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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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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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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