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黎明律师亲办案例
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刘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量:722
小王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王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元。 公司辩称,公司曾在2008年6月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已就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异,因此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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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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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二路协同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黎明
  • 执业律所:
    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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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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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高新二路协同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