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来源:董新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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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与被告宋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2日生一女宋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1年9月5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侯某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宋某离婚2、婚生女宋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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