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忠律师亲办案例
闹心的“白条”
来源:于海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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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合伙引发的退伙纠纷,该案在张家口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播出,此为本律师做客该栏目是的讲演稿
曾经的合作伙伴,如今形同陌路;曾经生意场上共同奋斗创业,如今法庭上彼此针锋相对。是利益唆使还是情非得以,“闹心的白条”《法在身边》即将播出。
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法在身边》节目。
今天讲的这个案例源于一起退伙协议纠纷。既然有退伙那么就的从合伙说起。2004年初,从事计算机教学的张君看到目前电子市场蒸蒸日上,遂动起了做电子产品生意的念头。张君是个雷厉风行的人,此念一动,就马上着手考察市场,并多次去北京等地联系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通过考察张君认识到要想自己的生意有竞争力,必须的有一定的规模,这样在进货上可以降低成本。可是,自己手里虽然有些积蓄但是与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还差一大截。于是,他找到以前的朋友赵国庆、李贵,将自己的想法和自己考察的市场情况向他们做了详细的介绍。赵国庆、李贵听完张君介绍,觉得这个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心里就想:反正自己手头有些闲散资金,正好用来投资,虽然有点风险但是收益比把钱存在银行要高的多!于是,赵国庆、李贵初步表示同意,但是是否决定投资需要进一步考察。张君说:“行,没问题!”于是,三人一拍即合,共同去北京等地考察货源,回来后调查了本地的市场,三人觉的这个生意肯定能赚,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出资60万注册成立个企业或公司,也好对外经营。
通过去工商管理部门咨询三人得知,我国法律为了方便投资者,设立了很多种市场经营组织形式。根据三人的情况和出资额,比较适合注册成立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有:1、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叫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叫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求公司成立相应的公司治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合伙企业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成立时合伙人签订个合伙协议既可。张君三人听了后,虽然觉得成立个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正规但是太复杂了,心想都是朋友弄那么复杂干啥啊!于是,三人碍于情面简单的签了个合伙协议,只约定各出资20万,每人都有经营合伙事务的权利,利益均享,分险均摊,对其他事项没有约定。
很快,合伙企业就成立了,并命名为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细心的观众也许要问,他们成立的不是合伙企业吗,怎么命名为公司呢,能登记注册吗?能行!根据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因此,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有“公司”二字法律是允许的。
小片: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成立后,在三人齐心协力的奋斗下,生意做得是顺顺当当,虽说不是日进斗金,也可以说是收益颇丰,每到月底,都能拿到相当可观的分红。
就这样张君、赵国庆、李贵三人的生意顺顺当当的持续了一年多。到2006年下半年开始,生意虽然是比企业成立初做的更大了,但是因为起初签订的合伙协议过于简单,没有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做出约定所以三人各自为政,都以为自己做的是正确的,彼此之间无法协调,相互产生猜忌。于是,三人尝试建立一些管理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共同指定一个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指定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对合伙事务有监督的权利。张君、赵国庆、李贵能就此事达成协议吗?可惜得是因为合伙事务的执行关乎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三人之间已然产生隔阂,要想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是很困难的,所以这种尝试失败了。
可是,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是张君提议、撮合下成立的。对于企业现在的状况,他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于是,张君和赵国庆、李贵说:“老赵、老李咱们再这么下去企业就完了,我想了又想你们俩接下这生意好好干吧,我退出去,自己再做点别的!”赵国庆、李贵两人觉得可行,就同意了张君的提议。张君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退伙”。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退伙呢?根据97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张君退伙的情形 正是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况。于是,2006年10月三人签订张君退伙协议,约定:张君退出合伙企业,赵国庆、李贵共同退还张君出资2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同时再以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2005年6月以前形成的“欠条”(即客户所欠货款)合计5万元补偿张君,由张君催收,催收回的货款归张君所有。但是,没有约定“欠条”给付的期限。
片花:一纸协议平息事端,伍万“白条”当作补偿。虽曾想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本是兄弟,却为伍万“白条”再起纷争。闹心的“白条”,《法在身边》继续播出。
协议签订后,赵国庆、李贵依约向张君支付了20万元现金。但是,没有给付约定的“欠条”。此后,张君曾多次口头向赵国庆、李贵索要“欠条”,赵国庆、李贵都以帐目没有理清为由推脱了。直到2007年8月,张君看到2005年6月以前的“欠条”都过了诉讼时效,就是要回来自己也无法要回所欠的货款。于是,一纸诉状将赵国庆、李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国庆、李贵给付没有过诉讼时效的“欠条”。那么过了诉讼时效就无法再要回欠款了呢?准确的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如果欠款人不愿给钱,张君将欠款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会依此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只有欠款人自愿给钱时,“欠条”才能兑现!这正是张君起诉赵国庆、李贵的原因所在。法院受理后,曾经是共同奋斗的创业者,成为了针锋相对的原、被告。庭审中,张君说:“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条,但是被告一直以帐目不清为由推脱,被告属于违约,因此被告应该继续给我没有过时效的欠条。”但是,张君没能提供向赵国庆、李贵催要“欠条”证据。赵国庆、李贵说:“张君没有证据证明曾向我们要过欠条,事实上,张君也没有向我们要过欠条,因此我们没有违约。“”法院审理后,很快就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张君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原、被2005年10月签订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依约履行,赵国庆、李贵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相应的“欠条”。双方收到判决后,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向赵国庆、李贵将一所学校欠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电脑款的“白条”共计5万元交给了张君。
小片:张君拿着这些“白条”心里不是滋味。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吗?五万元的补偿款就这样打了水漂?张君不甘心,于是找到学校希望学校归还欠款。没想到学校负责人的一席话,却让张君的处境峰回路转,看到了希望!
原来,学校的负责人说:“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在2005年12月也就是你退伙以后,承租了我校的临街商铺,到2006年底已经欠我们房租6万元,所以我们和老赵、老李商量以5万元房租抵消了货款,我校现在根本不欠新世纪的任何货款了。”该负责人还向张君提供了2006年年底该校向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主张抵消货款的证据。张君看到这些证据,非常的气愤。心想赵国庆、李贵也太不讲信用了,拿不存在的欠款条糊弄自己,我就是为了争口气也一定要把这5万元补偿款要回来。
但是,怎么才能要回这5万元补偿款?张君犯难了。再和赵国庆、李贵要“欠条”,如果他们再给假借条怎么办?自己不能吃了亏,还被他们当猴耍吧!为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张君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详细的了解了张君与赵国庆、李贵发生退伙纠纷的前后经过,认为:张君与赵国庆、李贵约定以“欠条”抵作补偿款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自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向债务人发生效力,也就是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就不能向原债权人还钱,只能向新的债权人还钱。可是,本案中赵国庆、李贵给付张君欠条之前,学校已就该债权主张抵消,自抵消之日起学校就不欠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货款了。因此,赵国庆、李贵向张君交付的“白条”属于无效债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律师告诉张君,赵国庆、李贵的违约行为正是张君摆脱“白条”烦恼的好机会!为什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选择任一种方式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要求的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张君可以要求赵国庆、李贵赔偿因违约致使自己无法收回5万元货款的本金和利息。
听了律师的分析后,张君心里总算踏实了,终于可以出口气了。于是,张君再次将赵国庆、李贵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货款损失5万元,利息损失3500元。赵国庆、李贵收到起诉状后,知道新世纪电子科技公司2005年6月以前的欠款都已收回了。之所以当初给张君已经被抵消的“欠条”,也是想侥幸蒙哄过关,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现在,如果不承认给张君的“欠条”被学校以债抵债,丢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这个客户,而且其商业信誉必将受损。权衡利弊后,赵国庆、李贵主动向张君赔礼道歉,并且提出和解。张君当初也是为了出口气,看到赵国庆、李贵服了软,自己的目的也达到了。况且得饶人处且饶人,于是就同意了和解。双方再次坐到一起,经过协商很快就达成一致:由赵国庆、李贵给付张君5万元现金,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张君也作出了让步,放弃了利息。随后,张君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本案经过两次诉讼虽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律师提醒观众朋友们,投资之前一定要考虑周全,不然以后发生纠纷,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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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海忠
  • 执业律所: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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