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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
来源:苏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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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     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     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825号    【案情摘要】   ××精密制品厂(以下简称精密厂)是××(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在深圳开办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何××人于2006年7月5日 入职××精密制品厂,职位是高级技工。入职后,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黄某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工资为1980.12元/月。黄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11年5月23日 ,精密厂单方面发出一份《解除劳动通知书》,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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