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校漏办中考准考证赔偿学生案
来源: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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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漏办中考准考证赔偿学生案
罗X原系绵阳市xx区xx镇初级中学2001级学生,2001年6月,罗X向xx镇初级中学交纳了报考高中的有关费用,并按规定填报了有关手续。同年7月11日上午,中考首科语文考试前20分钟,罗X的班主任依次给学生发准考证时,却没有罗X的准考证。教导主任忙着打电话到教育局查询,结果微机里根本没有罗X的名字,连志愿表都没有。罗X被挡在了考场外。她只得选择复读,因思想包袱太重,多次晕倒在操场、教室。
2002年9月,本律师受罗X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罗X以考试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XX镇初中起诉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考试补课费175元、考试报名费40元和考试住宿费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XX镇初中工作疏忽未给罗X办理准考证,致使罗X失去了2001年上高中接受教育的机会,构成了对罗X教育权的侵害,使她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判决:XX镇初中退还罗X考试报名费40元和考试住宿费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X X镇初中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绵阳晚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商报 、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均对本案作了报道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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