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隋某某非法经营案
来源:骆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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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至6月,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从广东某地贩卖中华、玉溪等假烟至江苏省海门市等某地,隋某某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得假烟70余条,价值约23000余元。2012年7月,后王某某、张某某被抓获,隋某某也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隋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一)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隋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四)隋某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五)建议法院对隋某某适用缓刑。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律师工作取得理想结果。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骆文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隋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隋某某系自首。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隋某某在江苏省海门市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深刻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隋某某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隋某某非法获得大量假烟,并未将假烟贩卖出去,未流向市场,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隋某某贩卖假烟时间短,自2012年4月至案发,只有两三个月时间,假烟都没有流入市场,对社会的影响较小,社会危害害程度较轻,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隋某某在作案后不久,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并且停止了犯罪行为。在主动投案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隋某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隋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被告人隋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鉴于被告人隋某某具有自首和犯罪未遂等法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同时具有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骆文龙 二O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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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文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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