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农村户口按城镇计算)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量:565
2012年8月15日20时40分,谭某驾驶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粤EHXXXX号小车(搭载李某1等共四人)在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肇庆市体育中心西门前路段时,与中心护栏及在人行道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和陈某发生碰撞,随后又与北往南由陈某驾驶的粤HRD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陈某1受伤及粤EHXXXX号小车和粤HRD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肇公交认字4412010[2012]第B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另查明,赵某生前户口所在地为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柑园村委会柑园村八队,即农村户口,但自2005年以来一直在肇庆居住并工作,没有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赵某生前生育有3个子女,均已成年;还有一个年龄为76岁的母亲;妻子吴某。赵某的子女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39988.1元;2、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一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款项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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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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