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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肇庆某高尔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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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从1995年开始进入肇庆某高尔夫公司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争议发生前,廖某的个人工资为3200元/月。2012年4月,肇庆某高尔夫公司向廖某发出通知:因本公司工程部已撤销,暂无其他适合职务提供给廖某,现决定将廖某调至草坪保养部绿化组担任绿化员职务,工资按照相应岗位的标准执行。廖某不服公司的职务调动,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肇庆某高尔夫公司应向其办理离职手续;2、肇庆市某高尔夫公司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0元;3、支付加班费49448.80元、补足工资差额10626.64元。肇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均认为肇庆市某高尔夫公司调动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没有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于是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于是,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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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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