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水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同时,劳动者应以谁为仲裁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来源:黄龙水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浏览量:900
申请人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被申请人甲公司处工作。201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上级公司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缴交手续。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工作岗位仍在被申请人处,工资也一直由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1日,乙公司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甲公司发放2012年5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人民币2500元。
以上内容由黄龙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龙水律师咨询。
黄龙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8好评数11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梧村大厦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龙水
  • 执业律所: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梧村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