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同时,劳动者应以谁为仲裁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来源:黄龙水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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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被申请人甲公司处工作。201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上级公司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缴交手续。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工作岗位仍在被申请人处,工资也一直由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1日,乙公司单方通知申请人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甲公司发放2012年5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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