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罗金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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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男方)与汪某(女方)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2月8日生育女儿高某。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导致感情破裂,现无和好可能,故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计价值600余万元(含三套房屋,一台小车等),另有女儿由高某某抚养,汪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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