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以患病为由请假离岗,病假期满后既未返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处于旷工状态,此期间公司一直按在职员工支付基本工资等待遇(因该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故无绩效),该员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数月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朱某主张:
1、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
2、所欠工资2万元。
黄运媚律师接受徐州某公司委托后,接入调查员工自考勤、请假到离职的过程调查,主要从以下方面抗辩:
一、因朱某无视公司的劳动纪律旷工累计超过5天,存在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依据劳动规章作出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
二、《劳动规章制度》已经过公示程序并组织朱某等员工学习培训,朱某对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确已知晓的,且解除合同行为已经通过工会的同意。公司依据劳动规章作出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被答朱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案件结果:
1.朱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2年5月28日合法解除;
2.双方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