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明律师亲办案例
给第三者补偿,妻子是否有权追索?!
来源:张乐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量:496
    问题:我姐胡颖,其夫李某长期在外与陈某(女)姘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舆论压力,李某为断绝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遂与陈某签定了一次性由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陈某得到5万元后出具了收据。今年3月,李某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我姐胡颖发现该协议和收据后,认为陈某取得5万元钱无合法依据,要求陈某返还。请问:我姐可以要求陈某返还补偿费吗?

     本人答复 :
  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你姐胡颖可以要求“第三者”陈某返还补偿费。根据《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你姐与李某的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此均有不作为义务,因此陈某与李某的姘居行为已构成对胡颖和李某之间婚姻关系的侵害。另外,陈某与李某所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李某付给陈某的5万元钱也是基于双方不正当关系(姘居)而产生的约定,虽然这是李某自愿行为,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这种在双方不正当关系前提下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的。因此,陈某取得5万元的行为不仅是对李某与你姐胡颖的婚姻关系的侵害,也是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陈某对此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你姐胡颖可以要求陈某偿还5万元补偿款,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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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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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乐明
  • 执业律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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