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明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涉及九位被告,6种保险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
来源:张乐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量:579

二、 2008年,张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了一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本案是一起原被告人数多达十位,保险类型涉及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车上人员险、车损险、挂车部分交强险及商业险等,案情及赔付计算方法极为复杂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同时,由于驾驶员死亡,车辆严重受损,因此案件又分为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及车损赔偿部分两起案件分别立案处理。两起案件历经肥东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后,均判决我方(原告方)胜诉,法院基本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2008肥东民一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2009合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通过代理本案,代理律师总结了一下值得关注、研究参考的观点:
第一:两审法院均支持了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本案的代理律师在一审中提出了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代理观点,由于在此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因此代理律师对此作了大量的法律论证,并获得了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就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专门作出了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代理律师的观点在二审中再次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案的胜诉,将有助于保障受害人从交强险中实际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避免今后肇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商业险又拒绝赔付情况的出现。
第二:法院认定了道路事故发生后,即使碰撞只发生在挂车部分,挂车与主车交强险也应一并赔付!即挂车与主车保险,应视为一个整体,这样挂车与主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20000,而不是被告主张的110000。这一特殊案例,必将成为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对案情的详细论证分析,法院突破性的支持了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将成为今后,我们代理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参考标准!
此案辗转近8个月年,跨越了2008年及2009两个年度,最终取得了较为圆满的效果,当事人对此结果较为满意,作为道路交通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也必将对整个法院系统审理同类案件带来判例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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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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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乐明
  • 执业律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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