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和敏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父与刘某子等七人侵权纠纷
来源:廖和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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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刘某父与刘某子自留山及林木侵权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下称县法院)于2008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父不服该判决遂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某父仍然不服判决,而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要求提请抗诉的申请。201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提起抗诉,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市中院再审本案。2010年9月,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即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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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廖和敏
  • 执业律所: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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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20081062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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