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民律师亲办案例
从房产继承分割到房产所有权确认,历时一年未完诉讼路
来源:郭建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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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先生有婚生子女3人,胡老太有婚生子女4人,1996年10月张72岁、胡65岁,二人再婚,2011年9月胡去世。 2011年12月初,张老先生一纸诉状递交上海虹口法院,要求继承虹口、杨浦三套房产,苏州一处房屋;以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庭审中胡子女提出胡在世前一年的医疗费用等约12万,应从共产中扣还子女的垫付的12万钱款;股票、债券、保险、存款等一概不知道;可继承的房产只有再婚后张、胡二人购买的虹口一套,杨浦的一套系胡的婚前房产且为买虹口的房产早已出售,另一套系胡二子丁某所有,非遗产;苏州的房产系胡祖上留下的财产,再婚前过户给胡老太。张老先生代理律师坚持提出虹口、苏州两处房产评估。而胡子女一方对评估报告提出来虹口房产估价过低、苏州房产估价过高的异议,要求重估。张一方遂中止继承诉讼。转而为虹口一处房产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张老先生一人所有。理由是虹口的房产证虽然写有胡的名字,来源却是张在黄浦区的一处房产卖出后一星期购买的,且这套房产是张的单位在91年所分配给张的,96年4月张购买为售后公房,提供的98年一份产证,张认为是由于96年5月登记的产证遗失了,补办的,张委托胡办理虹口房产的买卖,所有购房款均由张出售黄浦房产后的25万钱款,又加上从子女处借了8万元组成购33万房款的。胡自作主张将其姓名写进合同。所以,要求法院确认虹口的房产按法律规定是张的婚前房产,不属婚后共同财产。一审过程中,胡子女一方提出张老先生早就有小脑梗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确认张无诉讼能力。至此,张的三子女确定了监护人后,又继续诉讼。本律师任胡子女的代理人,提出,1.黄浦房产系售后公房,是在婚后2年取得产证,不应视为婚前房产;2.虹口房产胡出资17万,其中含胡的一套房产的售房款,17万付款有证据证明;3张称虹口房产购房款系张及其子女所出的证据不足信;4.张称委托胡买卖虹口房产,不知其把自己的名字写进合同的主张明显缺乏可信;5.张在购得房产后应当知道产证上的权利人有胡;6.胡在世时张未提出过房产权利人异议;7.张系无诉讼能力人,该主张系争房屋属张一人所有非张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8.要求驳回起诉。从确权第一次开庭6个月后,一审判决虹口房产为共有房产,张老先生方败诉。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张又称胡未经其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2009年被发现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两人的情况后,张胡发生争吵。2012年12月中旬,二中院以张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光飞逝,转眼时间又来到了去年开始诉讼的今天,案子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结束了确权案的诉讼。本律师已要求法官重新开庭,不日将继续继承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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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建民
  • 执业律所: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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