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债权债务
来源:权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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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2009年8月30日借其人民币5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这50万元是其前夫给的钱(包括其前夫拉垃圾挣的全部钱和离婚时给原告的钱)加上其分的征地补偿款11、12万元,其将这笔钱没存银行,一直放在娘家汪家庄。被告口头承诺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马上归还,但至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自2008年起与原告一直有不正当的关系,经常吃住在一起,2008年8月4日原告与其丈夫解除了同居关系。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在一家宾馆内,原告问被告爱不爱她,让被告说她值多少钱,被告随口就说值10万元,原告说起码不值50万元,被告说值,原告就让被告给她写一个欠条,被告开始不愿写,原告又哭又闹,被告无奈写了欠条,写好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不给,之后被告逐渐不与原告来往。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被告在原告又哭又闹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是在被告胁迫情况下写的,此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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