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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宋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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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6日同被申请人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由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东方电气从事下线工作,2011年1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在申请人每月工资里扣除156元为其代缴。 2011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要求申请人在接到告知函后“2日内到公司报到”,在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报到后,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0日再次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告知函,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对此进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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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金炉
  • 执业律所: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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