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律师亲办案例
余××诉詹××离婚纠纷案
来源:苏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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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余××,男,1981年生,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詹××,女,1988年生,经常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2006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同居。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2008年12月31日双方在共同户籍地领取结婚证。2008年底至2009年初期间(即领取结婚证前及领取结婚证后期间),夫妻双方出资在深圳市宝安区与他人合作建有“农民房”(注:从当地村民处‘买’得地皮后的违建房屋)共七套,在某《律师所见证书》“权利人”写男方父亲名字。2009年2月8日(即大年十四),余××殴打詹××,并将其驱赶出门,更换门锁,致使詹××有家不能归。后双方关系逞拉锯式状态,并恶化。2010年2月5日双方正式开始分居。2010年9月20日男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起诉讼(案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40号)。在诉状中,余××以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未有子女为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间婚姻关系。2010年10月29日詹××委托本律师代为其代理人,代理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后不久,余××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龙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后余××恢复人身自由,2011年8月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女方发出《通知书》,认为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恢复本案审理。2011年8月21日,詹××与律师所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再次委托苏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其与余××离婚案件参与庭审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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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维
  • 执业律所: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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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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