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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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吕某与济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两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在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内取得《房地产证》,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2009年11月房屋交付。2012年1月,吕某以开发商未依约为其办理房地产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两套房合计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抗辩称,本商品房早已具备办证的条件,已依约向原告寄送《办证通知》和《办证须知》,有《特快专递详情单》为证;但原告吕某至今拒不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这是未能办理房产证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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