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东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砍掉情夫命根致其死亡 被判无期徒刑案
来源: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06
浏览量:654
女子砍掉情夫命根致其死亡 被判无期徒刑案

43岁的唐X是德阳市罗江县人,1995年离婚后,与小自己两岁的离婚男人兰X相识、相恋并同居。1997年,二人来到绵阳城里打工。2005年初以来,兰X另结识新女友,与唐X日渐疏远。

2005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唐X在自己租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兰X发生纠纷后,拿起一把尖 *** 朝兰X的左大腿处连刺两 *** ,将其大腿股动脉刺破,兰X向屋外逃跑时昏倒在出租房门外。唐X追到门口,将兰的裤子脱下,用尖 *** 将其生殖器阴茎全部割下。兰被送往医院抢救,6月1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兰X因外伤致左股动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支气管肺炎死亡。
唐X被刑拘后,写信给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本律师为唐X提供法律援助,本律师依法先后多次会见了唐X,在会见中,唐均称:案发后,自己曾用手机拨打110,后又回到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人员承认了自己是行凶者,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凶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律师认为唐X的行为,可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有关规定。为此,特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对唐X可能具有的自首情节予以查明。
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唐X具有自首情节,兰X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要求对唐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X因感情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但唐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加之唐X与兰X同居生活十年,唐X在感情和经济上付出很多,兰X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遂对其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损失46967.6元。
  
注:华西都市报、中国新闻社、中新网、 *** 网、搜狐、雅虎 、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均对本案作了报道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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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彭东
  • 执业律所: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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