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在工伤后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量:593
申诉人:曾某,男,某企业职工。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2005年8月1日 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2006年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2006年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2006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200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200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以上内容由曾永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永前律师咨询。
曾永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8720好评数91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A栋12层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永前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7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A栋12层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