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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阴阳合同”起争议 购房户持空白协议赢官司
来源:吴锦熤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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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吴锦熤提示:卖房签阴阳合同风险大。 开发商手持购房补充协议认为购房人违约而拒绝交房,可购房人却说没有补充协议。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购房人提供的空白补充协议,认定开发商违约,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交房。   2010年3月6日,杨某购买一开发商开发的楼盘8号楼1单元401号房,交首付款66756元整。201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438元,总金额人民币206756元……;买受人于2010年6月12日前付清首付款66756元,余款14万元作为公积金按揭贷款;该房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交付使用……;出卖人交房逾期超过5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超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该合同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杨某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贷款手续,于2010年10月15日贷出14万元。2010年11月,杨某到开发商处交余款14万元时,开发商说根据补充协议(附件四),杨某交款不及时已逾期违约,应交纳违约金2万元。杨某拿出自己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系空白,认为是开发商私自拟定的条款,自己根本不违约,不同意支付2万元违约金。随后杨某又多次交款,开发商均以同样理由拒收。杨某所认购的8号楼直到2011年1月完工,该幢楼房完工后开发商也未书面通知杨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无奈之下,杨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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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锦熤
  • 执业律所: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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