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玉律师亲办案例
无效宣告请求审核决定书
来源:林晓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02
浏览量: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00024
北京朝阳区朝阳北路常营万象新天402-A-50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张宏伟 ,林晓玉
发文日期 2009-04-02
专利号 :97107021.0
案件编号:W402342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路而加热再生修补设备
专利权人:施伟斌
无效宣告请求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 3 1 30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
上栏所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口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
之日起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9 页
合议组组长:朱广文 主审员:樊延霞 参审员:郭建强
回函请直寄:100088 北京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625 200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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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晓玉
  • 执业律所: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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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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