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珍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登记后,协议能否撤销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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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与张某(女)199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1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李(十一岁)。民政局经审查,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但李某却反悔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因此酿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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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金玉珍
  • 执业律所: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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