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福阳律师成功办结一起工伤案件
作者:章福阳 更新时间 : 2012-12-17 浏览量:528
委托人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某企业车间工作。2012年3月,委托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导致一食指离断,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劳动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委托人遭受事故伤害前一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左右。某企业一直未为委托人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应当依法为委托人以2000元为基数补缴2005年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委托人自2008年开始应当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因某企业未予安排,应当支付委托人三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委托人与企业协商未果,委托本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索要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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