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海口男子蒋某与女子王某原是一对夫妻。蒋某在洋浦某公司持有51%的股权,在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将该股权的25%转移给其母亲李某,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美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包括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原告王某还另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蒋某、李某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这两宗案件虽然性质不同,但当事人基本相同,而且案情互为关联。诉讼期间,王某情绪偏激,多次扬言如处理不妥将要炸毁厂房并与蒋某“网破鱼死”。承办离婚案的民一庭法官围绕被告持有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等关键环节,引导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理由并举证,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并积极进行调解。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由蒋某补偿王某股权价值300万元,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
(海南海口三亚离婚律师程赟律师)
【律师点评】
海南海口三亚离婚律师程赟律师认为,办理股权纠纷案件中需要注意:一是财产保全,二是财产审计,查明股权的价值。
(海南海口三亚程赟律师,离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