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钦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江西首例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纠纷案始末
来源:李炎钦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30
浏览量:587
● 李炎钦

55岁的毛湘生因达法定退休年龄光荣地从工作单位泰丰轮胎(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退休了,成为该公司第—个高高兴兴领取《职工退休证》者。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情并没有让他开心起来,反而带给他忧心忡忡;因为单位拒绝为他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文规定的必须为职工办理的医疗保险。想到自己壮年已过,身体大不如从前,该如何面对日后的年老体迈?在与单位多次协商碰壁情况下,毛湘生毅然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光荣退休】
说起与泰丰公司发生的这场纠纷,毛湘生感慨万千。早在1967年,才18岁的他便走进了泰丰公司前身——国营江西橡胶厂轮胎分厂,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由于他一贯努力工作,表现突出,1987年当上车间主任;1992年,光荣加入中国共 *** 。1997年7月,国企改革开始兴起,他所在的国营江西橡胶厂被台商独资的泰丰公司收购,成为我省第一家改制新企业。新企业对原江橡老员工按择优录取原则实行聘用制,当时许多老职工都没有获聘;但是他因为技术熟练且有中层生产管理经验被泰丰公司招募进去,并担任领班,负责基层管理。自此之后,工作压力陡然增大,毛湘牛亦加倍地努力,业绩得到领导认可。2004年3月1日,由于已达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年满55周岁的他有幸成为在泰丰公司内的原江橡500名职工中第一个领取《职工退休证》者。至此,他已为该企业连续贡献了37年的青春和汗水。当时他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办理退休手续,但问题就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他发现泰丰公司只给他转发了养老保险金,而跟个人关系相对来说更加紧密的医疗保险金却没有发放办理。带着这个重大疑虑,毛湘生到南昌市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也去过江西某某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众口—词的答复都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于是,毛湘生再次向泰丰公司要求为他办医保,但这里给他的答复却让他寒心。因为,泰丰公司公然以“既然你退休了,就与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还谈什么医疗保险待遇”为由拒绝他。其后,泰丰公司干脆把他拒之门外,使他连自己工作了37年而无比熟悉亲切的工厂大门都不能再进。直到这个时候,原来还对泰丰公司抱着一丝幻想的毛湘生终于绝望了;他发现泰丰公司毫无为其补办医疗保险的打算和诚意。想到自己流年如梭,年老体迈,以后生病难免;那时候怎么办?尤其是生了急病、大病、重病后又该怎么办?毛湘生—筹莫展。
【状告单位】
绝望中,多次与泰丰公司交涉碰壁的毛湘生最后选择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2004年3月24日,毛湘生来到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指名委托我作他的诉讼代理人,此意难却。我与他深谈了解详情后,发现此类型案件省市劳动仲裁部门及各级法院均未受理过。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医保的认识分歧与纠纷,近年来不仅存在普遍性,而且在某些企业还常常具有特殊性。
根据这个情况,我同意接受该案代理,并花了大量时间专门收集、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就绪后,我向泰丰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阐明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希望泰丰公司重视、理解、依法办理,并提议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但是,—个月时间过去了,泰丰公司不予理睬。同年4月21日,毛湘生以申诉人身份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泰丰公司为他补办医疗保险,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泰丰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递交了答辩状。在该答辩状中,泰丰公司对申诉人要求补办医疗保险、足额补缴医保费的请求,认为不成立,坚决拒绝;同时,引用了部分国家政策来佐证其观点。我看到,泰丰公司引用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00年12月25日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四条第一款:“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加强基础管理。“据此,泰丰公司推断南昌市政府关于实施医疗保险的态度和原则是“逐步推进”,而不是“一步到位”。为此,泰丰公司还列举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及根据该规划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文件内容,企图说明南昌市现在尚处试点阶段。另外,泰丰公司还作了一个假设推理:“如果是一步到位,它(政府)为何不干脆把‘总体规划’、‘改革方案’换成‘决定’二字?如果是‘决定’,我们必定会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关于务必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书面通知。但恰恰相反,我们和大多数暂未加入医疗保险的企业一样,至今还未收到。这正是印证了‘逐步推进’的原则”。最后,泰丰公司表示,虽然他还未加入医保行列,但企业内部从建立阶段起就有自己的《职工住院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而且,他们也一直未停止过与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关于加入医保的磋商。

【仲裁委支持】
我作为毛湘生的委托代理人,深知双方当事人观点对峙十分严峻,更为此开展了大量准备工作,尤其是对省、市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精心的排查与梳理。仲裁开庭时,我有的放矢地进行阐述,重点内容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劳动部早在1994年8月及1995年7月发布的有关文件,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我省1996年4月18日制定的《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3日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2001年4月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洪府发[2001]11号)、2002年8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扩履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21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后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台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均可以看出,泰丰公司必须为职疗保险。期间,我把从市政府部门精心收集到的2002年8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扩履企业名单》这份份量颇重的红头文件当庭作了出示,泰丰公司正处榜上载名企业中的第53位。2004年5月24日,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方泰丰公司不为申诉人毛湘生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费用的理由有悖国家法律法规,故裁决其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毛湘生补办压疗保险手续及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

【法院判决胜诉】
2004年6月9日,泰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6日,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我代理毛湘生,针对泰丰公司的诉讼请求,重点阐述三个观点:(一)泰丰公司必须立即参加我市医疗保险有充分法律依据。(二)泰丰公司必须立即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完全符合客观现实要求。(三)泰丰公司曲解法律、制造借口、至今拒不为毛湘生补办医疗保险手续及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损害退休员工合法权益,行为不当,必须纠正。法庭辩论异常激烈,但道理却越辩越明。故案经申理后,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泰丰公司诉讼请求,原告泰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办理被告毛湘生的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寓义深远】
此案经法院宣判后,泰丰公司未再上诉,判决生效。不久,传来消息,泰丰公司不仅为毛湘生办理了医疗保险,而且承诺为其公司所有员工一概办理医疗保险。这在泰丰公司瞬时成为尽人皆知的爆炸性新闻,欢呼雀跃声四处响起。至此,退休员工毛湘生的诉讼大获全胜,该案的胜诉一举使泰丰公司全体员工相应受益,其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以上内容由李炎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炎钦律师咨询。
李炎钦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南昌市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B座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炎钦
  • 执业律所: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2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B座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