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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来源:魏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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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年元月2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梨园街道办事处西河西村的房屋四间及院落卖给原告杨某。后原告杨某民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翻盖修缮,此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此。2010年5月2日,因旧村改造,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潍坊市奎文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签订了《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于2010年5月6日及时拆除了房屋。后因被告向村委提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某村一直未按安置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拆迁奖励金及交付安置房屋。双方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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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丽华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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