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杀人案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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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接受未成年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与本所郑旭东律师在太原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
通过阅卷、会见,张敏出生于1992年8月8日,在2009年2月26日晚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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