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晔蓉律师亲办案例
李才x诉河南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劳动工伤赔偿案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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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才x,男,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芦花村二社78号,身份证号码:51052319510xxxx,委托代理人:杨晔蓉律师。被申请人:河南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住址:太原市小店区xxxx路西一巷56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5989.75 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04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360 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30元; 2009年3月,申请人与众多的四川老乡一起在被申请人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包的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亿发汽配城工地干活,从事木工。3月28日,申请人在支B段地梁,并由A段往B段与工友费德洪倒运材料共同扛木方的时候,当走到8轴线时,申请人被工地上放置的钢筋带倒,同时右腿又被肩上的木方压伤。事件发生后,申请人被工友孙小强的媳妇等人送到中铁十二局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前软组织挫伤,后医院于3月30日实施手术,4月21日出院。因缺少营养和药费,伤口被感染,又于5月21日二次入院治疗。2009年7月14日,申请人向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12月11日将申请人之伤害认定为工伤,随即,申请人又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局于12月28日将其工伤鉴定为玖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发生后,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住院费等都全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现生活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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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晔蓉
  • 执业律所: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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