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仁荣律师亲办案例
成都某报侵权案
来源:孙仁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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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霸才")与成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签订合同,由"上海霸才"向"成都××"提供信息有偿服务。在合作期间,"成都××"反映信息接受不正常,"上海霸才"成都办事处多次去"成都××"协商解决霸才软件与"成都××"网络软件匹配问题,并在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巴蜀质量跟踪》杂志社参与下展开调查,发现"成都××"接受信息不正常的主要原因是"成都××"购买的网络软件是盗版软件及其办公大楼经常断电对霸才软件及网有破坏性影响等,非"上海霸才"软件质量问题,并形成书面调查纪要提出处理意见,各方签字确认。
在调查各方均要求记者王某不要发表文章的次日, 王某以题为『"上海霸才"够"霸""成都××"后怕』(以下简称"霸文")一文,随之一周后又先后撰写『上海"霸才"害苦成都××』(以下简称"害文")、『"霸才公司":"整死不退货"』(以下简称"整文")。
"霸文"、"害文"等见报后,北京某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为达到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于同年九月七日利用其向国内客户发布金融信息之机,全文转载了"霸文"、"害文"。
记者王某、成都某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海霸才"的名誉权,"上海霸才"遂以记者王某、成都某报为被告,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二、律师工作:
律师通过调查,就事实认定、过错责任、法律后果等做如下分析:
一、第一被告四篇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的事实。

1、虚构事实,夸张结果。
文章称"由于霸才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给盛世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两点严重失实。
(1)第一被告明知盛世公司不能正常运作的原因非"霸才软件所致",却故意用文字表述了"上海霸才软件至今不能正常使用"的虚假事实。
(2)文中两处虚构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节,姑且不论盛世公司于8月22日以函件形式要求上海霸才连本带利加房租及水电共计损失141723.16元是否合理,单单与第一被告见报文字所表述的"巨大"一词相对照已足以证明被告是在故意夸大事实。
2、武断偏袒,歪曲事实。
"霸文"继而以"盛世公司负责人赵义德称"的形式撰写了经过,故意回避了原告为客户安装的软件是因为上海向成都寄出软件至少需要三天时间的原因之下才向客户书面承诺了五天内安装完毕方可保证其运转,及原告的工程人员发现该客户的硬件配置与霸才软件不能相匹配的情况下向客户提出必需更换硬件配置的事实。仅以该客户的一面之词,将扭曲了的事实作了极不公正、客观的报道。
3、杜撰了原告"以书面形式对盛世公司作了赔礼道歉"一节。
原告就客户投诉后,在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调查后,于8月21日就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解决方法等发给盛世公司一封函件。该函件纯属解决客户与原告之间争议的公文,而在第一被告妙笔生花下却成了书面道歉书。
4、颠倒事实,混淆是非。
"霸文"三次提及了"在省技术监督局干预下",其结果却分别表示为:一是"此事稍有进展";二是"成都负责人表示三天之内处理好此事";三是"为啥要在省技术监督局的干预下才派工程师处理此事呢",而事实是:
(1)第一被告所提及的技术监督局即指该局所属"巴蜀质量跟踪报"的丛守武先生。(证据有A、盛世公司向省技术监督局投诉后,即由丛守武先生接办,原告被接受由该同志主持的调查;B、丛守武参与双方的调解,并制作了由三方签定的调查纪要;C、第一被告在"霸才公司整死不退货"一文中全文照载了调查纪要的内容。
(2)技术监督局下属"巴蜀质量跟踪"的丛守武先生经调查后作出的纪要,明确了盛世公司软件出故障的主要原因,并明确了追究责任的对象不是原告。这一事实却被第一被告颠倒成"干预"、"仍不退货"等。
(3)省技术监督局调查结束后,原告及省技术监督局均向第一被告明示,不要再见报了。而第一被告为达到混淆视听之目的仍将"霸文"炮制出笼。

二、两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霸文"、"害文"刊出见报后,不少正在洽谈的客户,疑窦顿起, 准备签约的不签了,有的客户干脆不再续约,更有甚者,北京世华信息数据公司为达到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干脆违反信息栏目中载播,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果被告的撰文确实是以事实为根据耒表达,原告不但无权表示反对,相反,如同中国记协发表的"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的内容一样,原告在经营范围中也有接受社会客户监督的制度,这在原告与客户的协议中就有所反映。遗憾的是本案由两被告铸就的事实不是这样。第一被告明知原告与客户间纠纷的责任不在原告,却偏偏撰文将过错归咎于原告;明知盛世公司根本不存在什么"巨大经济损失"却偏偏现编出"盛世公司的损失已过百万"的虚无根据的虚假事实;明知原告正在以积极的姿态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却杜撰出原告已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道歉这一虚假情节。第二被告未对第一被告的身份资格加以核实,又未对作者的选题、内容加以核实,导致了不负责任的人写出的不负责的报道全文照登,颠倒了事实,混淆了视听,使原告无论从名誉上,还是在经济上均造成了损害,其中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显而易见的吗?当然,被告刚才在庭上以无法阻止北京世华转载文章为由,意在说明其行为与被他人转播无直接关系。这里暂时不论北京世华转播的动机,行为是否合法,就被告所发表的严重失实的报道本身来看,客观上扩大了对原告的侵害这一结果是毋容置疑的。
三、两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能捕风捉影,不能想象虚构,不能弄虚作假。力求全面的看清,防止主观性,片面性,绝对化,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作为新闻工作者,第一被告显已违反该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属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办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做好出版工作,审核重要的宣传报已成的选题;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刊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失实,承担直接误导责任。作为出版单位的第二被告显已违反此规定。
故诉请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办理结果:
本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成都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意见:
1、记者王某及成都某报分别做出书面和口头道歉;
2、经"上海霸才"研究同意,免除成都某报赔偿损失的请求;
3、诉讼费由成都某法院退还四千元;
另:记者王某被报社除名。
本案以"上海霸才"胜诉(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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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仁荣
  • 执业律所:
    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95588*********5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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