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彪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员驻车不当溜车致自己身亡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来源:郑志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浏览量:1990
2011年6月21日2时许,登记在被告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KD××3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溜车,与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号牌为豫N6××28重型仓栅式货车及登记在亳州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皖S0××5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太和县宫集粮库院内三车相撞,当场致原告亲属张某死亡。同年6月24日,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太公交事故析字【2011】281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分析,张某具有一定过错。在事故发生时,皖KD××3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豫N6××28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以上内容由郑志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志彪律师咨询。
郑志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好评数2
阜阳市一道河路东头转盘龙腾大厦三楼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志彪
  • 执业律所: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6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阜阳
  • 地  址:
    阜阳市一道河路东头转盘龙腾大厦三楼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