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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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1年11月2日,原告卢某的父亲,卢某、来某的儿子卢某在被告李某所有的由被告张某承建的海参育苗室从事焊接施工中,在育苗室墙外被育苗室墙体倒塌砸死。育苗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续。2011年春天,被行政执法局把已砌好的基础和底梁全部扒过。被告李某重新非法建造时,被告李某让被告张某从基础往上砌,到底梁找个平,没有重新打底梁,直接用空心砖往上砌,此育苗室未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具体施工由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协商确定。在上育苗室棚架时,2011年10月17日,被告张某找到曲某,告知被告曲某其承建的育苗室需找几个人做电焊工作。被告曲某就找到死者卢某等4人,具体工钱由被告张某与曲某协商确定。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79693.50元。
死者卢某系非农业人口,生育一名子女卢某,现年14周岁。其父母生育三名子女,长女已去世。父亲卢某系退休工人,母亲来某系农民,1943年12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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